感謝哲平老弟的熱敷帶!與半夜十二點的詳盡說明(壞了你的美夢,實在罪過...)。
老朽當在紫荊盃一役,為系上、個人立下犬馬功啦!
Friday, October 29, 2004
Sunday, October 24, 2004
The Non-Identity Problem
以下是戴華老師在課堂上的作業。在「(以下為額外的部分)」那幾段,是我認為Parfit有問題的地方,若諸位對人格同一問題有研究,也發現我在額外部分的說法上有問題,歡迎您的comment。
At the beginning of sec. 124 (p. 364 of Reasons and Persons) Parfit returns to the 14-Year-Old Girl case, considered in sec. 122. He considers a way to avoid the Non-Identity Problem in this case by appealing to “rights” of future people: “It might be claimed: ‘The objection to this girl’s decision is that she violates her child’s right to a good start in life.’”
How, exactly, does this solution to the Non-Identity Problem go? Why does Parfit think that this solution does not work?
ANS:
採取「權利」進路來反對14歲女孩的決定,以用來處理非同一的問題,是企圖在殊別的個人當中,找尋一個共同的、可以著力的基點。也因此,提出權利觀點的反對者們,他們所謂的權利,只能是某種共享的(天賦)權利:(譬如這樣說)「每個人有一生下來就有好的開始的權利」。
這樣一來,當反對者說14歲女孩的決定是錯的,是因為她(或許可以)滿足她十年後所生下來的小孩B的權利,卻(必然)沒有辦法滿足她現在打算生下來的小孩A的權利,A與B是否為同一個人就不是這麼重要了。因為:
(1)若A、B是不同人,則當14歲女孩生下A,她傷害了A的權利,卻沒有傷害或滿足B的權利的問題,因為B並沒有被生下來;當她決定晚十年生,她滿足了B的權利,卻沒有危害到A的權利,因為A並沒有被生下來。
(2)若A、B是同一個人,則當14歲女孩生下A,她傷害了A的權利;當她晚十年生,她滿足了A的權利。
(3)不該傷害他人權利
(4)因此,14歲女孩不應在14歲的時候生小孩。
(依Parfit:Because “It is wrong to cause someone to exist if we know that this person will have a right that cannot be fulfilled.” p364)
然而Parfit認為從「權利進路」著手來處理非同一問題是無效的。他認為權利是可以依情況而自願擱置或放棄的(waive)。例如,當A找尋結婚對象,A是放棄了隱私權的要求;當A的女伴答應跟A結婚,她並不是危害了A的隱私權。同理,當A功成名就,他也可以放棄一出生就應有好的開始的權利的要求,A因此不認為把他生下來的14歲母親的行為是錯的。
(以下為額外的部分)
然而,我認為Parfit在文中的類比是不恰當的(隱私權與生下來有好的開始的權利)。
例子當中「隱私權對於某特定對象的放棄」與「生下來有好的開始的權利的放棄」在結構上並不相同。首先,隱私權的對象是其他所有人,而「生下來有好的開始的權利」的對象是針對特定一人。例子當中,放棄隱私權其實只是對於特定人X,他放棄了隱私權,而這並不代表他對所有人都放棄了隱私權,並且之後他還是可以對X重申隱私權。然而,「生下來就有好的開始的權利」,若宣稱放棄,便是棄絕了這樣的權利,他沒辦法重申這樣的權利,因為這樣的權利是沒有辦法復原的(他已經生下來了)。
其次,例子當中隱私權的放棄有著某種意義:我自願放棄隱私權,是因為我認為針對某人放棄隱私權就我的幸福來說,可能會比沒有放棄來的好。換句話說,我放棄隱私權,同時,我也自願承擔放棄隱私權之後所導致不欲後果的責任。然而,就放棄「生下來有好的開始的權利」的人來說,他們並沒有承擔這樣的責任,他們是從結果來判斷是不是該要求「生下來有好的開始的權利」。因此,在The Times投書的讀者,若他宣稱對於他的母親,他放棄了「生下來有好的開始的權利」,這樣的放棄若有效,則他也必須在假定他往後生活非常悽慘的情況下,也是願意對他的母親放棄「生下來有好的開始的權利」。在這樣的條件之下,我們才能說,他確實是放棄他的權利。
因此,只是從最終的結果來決定是否放棄自己權利的人,我們不應說他放棄了他的權利,因為事實上,他根本沒有放棄他的權利,他並不願意承擔放棄權利所導致的後果。
At the beginning of sec. 124 (p. 364 of Reasons and Persons) Parfit returns to the 14-Year-Old Girl case, considered in sec. 122. He considers a way to avoid the Non-Identity Problem in this case by appealing to “rights” of future people: “It might be claimed: ‘The objection to this girl’s decision is that she violates her child’s right to a good start in life.’”
How, exactly, does this solution to the Non-Identity Problem go? Why does Parfit think that this solution does not work?
ANS:
採取「權利」進路來反對14歲女孩的決定,以用來處理非同一的問題,是企圖在殊別的個人當中,找尋一個共同的、可以著力的基點。也因此,提出權利觀點的反對者們,他們所謂的權利,只能是某種共享的(天賦)權利:(譬如這樣說)「每個人有一生下來就有好的開始的權利」。
這樣一來,當反對者說14歲女孩的決定是錯的,是因為她(或許可以)滿足她十年後所生下來的小孩B的權利,卻(必然)沒有辦法滿足她現在打算生下來的小孩A的權利,A與B是否為同一個人就不是這麼重要了。因為:
(1)若A、B是不同人,則當14歲女孩生下A,她傷害了A的權利,卻沒有傷害或滿足B的權利的問題,因為B並沒有被生下來;當她決定晚十年生,她滿足了B的權利,卻沒有危害到A的權利,因為A並沒有被生下來。
(2)若A、B是同一個人,則當14歲女孩生下A,她傷害了A的權利;當她晚十年生,她滿足了A的權利。
(3)不該傷害他人權利
(4)因此,14歲女孩不應在14歲的時候生小孩。
(依Parfit:Because “It is wrong to cause someone to exist if we know that this person will have a right that cannot be fulfilled.” p364)
然而Parfit認為從「權利進路」著手來處理非同一問題是無效的。他認為權利是可以依情況而自願擱置或放棄的(waive)。例如,當A找尋結婚對象,A是放棄了隱私權的要求;當A的女伴答應跟A結婚,她並不是危害了A的隱私權。同理,當A功成名就,他也可以放棄一出生就應有好的開始的權利的要求,A因此不認為把他生下來的14歲母親的行為是錯的。
(以下為額外的部分)
然而,我認為Parfit在文中的類比是不恰當的(隱私權與生下來有好的開始的權利)。
例子當中「隱私權對於某特定對象的放棄」與「生下來有好的開始的權利的放棄」在結構上並不相同。首先,隱私權的對象是其他所有人,而「生下來有好的開始的權利」的對象是針對特定一人。例子當中,放棄隱私權其實只是對於特定人X,他放棄了隱私權,而這並不代表他對所有人都放棄了隱私權,並且之後他還是可以對X重申隱私權。然而,「生下來就有好的開始的權利」,若宣稱放棄,便是棄絕了這樣的權利,他沒辦法重申這樣的權利,因為這樣的權利是沒有辦法復原的(他已經生下來了)。
其次,例子當中隱私權的放棄有著某種意義:我自願放棄隱私權,是因為我認為針對某人放棄隱私權就我的幸福來說,可能會比沒有放棄來的好。換句話說,我放棄隱私權,同時,我也自願承擔放棄隱私權之後所導致不欲後果的責任。然而,就放棄「生下來有好的開始的權利」的人來說,他們並沒有承擔這樣的責任,他們是從結果來判斷是不是該要求「生下來有好的開始的權利」。因此,在The Times投書的讀者,若他宣稱對於他的母親,他放棄了「生下來有好的開始的權利」,這樣的放棄若有效,則他也必須在假定他往後生活非常悽慘的情況下,也是願意對他的母親放棄「生下來有好的開始的權利」。在這樣的條件之下,我們才能說,他確實是放棄他的權利。
因此,只是從最終的結果來決定是否放棄自己權利的人,我們不應說他放棄了他的權利,因為事實上,他根本沒有放棄他的權利,他並不願意承擔放棄權利所導致的後果。
鏡頭
找到了角度 給了距離
不變的是顏色
從現在起
我將賦予妳意義。
被我所看到的妳,遠比原來要美麗
心卻痛了起來,因為我本想要純粹的妳
而私心
改變一切原始的姿儀
誰來說服我,所有偏好的價值
不過是放屁
誰來否定我,難道一切價值意義
祇能在心底尋?
不變的是顏色
從現在起
我將賦予妳意義。
被我所看到的妳,遠比原來要美麗
心卻痛了起來,因為我本想要純粹的妳
而私心
改變一切原始的姿儀
誰來說服我,所有偏好的價值
不過是放屁
誰來否定我,難道一切價值意義
祇能在心底尋?
Saturday, October 16, 2004
觀點與建議 (II)
一個好的哲學家,他的工作便是「提出」好的觀點;而一個好的哲學工作者,他的功能便是透過各種方式「推廣」這樣的觀點,這是為什麼我們的社會「的確」需要哲學家、哲學工作者的唯一理由。忙裡偷閒的碼頭工人可以是好的哲學家,傲慢的電影製片可以是最佳的哲學工作者,假如他們成功地製造了某種好的觀點,並以(最)能夠被接受的方式行銷給社會大眾的話。因此,一位撰寫關於brain in a vat的哲學研究者,卻沒有用最容易被接受的方式表達他的觀點,那麼他知識的產出即使是有價值的,也是失去其價格的。價值與價格的背離,最終將會修正任何一方,使之達到某一均衡點。從人類歷史文明進程當中,被修正較多的一方多是價值本身。價值即使有著其崇高的地位:永恆、普遍且獨立,意義上區別於變動、區域且受需求影響的價格,但仍然不能夠「長時間」失去其與價格間的正相關連結。